青島市宅基地拆遷補償暫行規定2025,青島市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暫行規定,法律主觀: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城鄉結合部集體土地征用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第十二條征用土地和拆遷房屋必須對被征地人及被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償。第十三條征用土地就按原土地批準用途對被征地人給予補償。綜合用地按不同用途建筑面積分攤土地面積后確定補償。(一)征用城鄉結合集體所有農用地(耕地、菜地),土地補償費用按照《中化人殿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二)征用城鄉結合部集體非農用地,按照銀川市城市區在準地從頭的70%予以補償。第十四條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拆遷人拆遷依法代管的房屋,其房屋補償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公證保全。第十五條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的原性質、規模予以重建,也可以根據城市規劃統籌安排。第十六條拆遷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房屋,新建安置房屋產權交所有人的,對拆遷房屋不另行襝;新建安置房屋氣勢磅礴建筑面積和提高房屋結構質量所增加的費用,由被拆遷人負擔,需異地遷建的,房屋按原結構重置價給予補償。第十七條拆遷城鄉結合部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按以下方式進行:(一)需在本村異地安置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根據鄉鎮(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自治區規定的宅基地標準。房屋補償由建設單位根據《銀川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確定的補償標準,結合房地產價格上漲指數予以補償還;(二)需一次性以貨幣形式補償安置的,由建設單位按房屋重置價予以補償,安置費由村民委員會在土地補償費中支付;(三)補拆遷人為農轉非公司成員或已轉為城市居民的,其房屋拆遷補償及安置,按《銀川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有關房屋補償安置規定辦理。第十九條市政建設項目是指已批準列入計劃的道路交通、上水、雨水、污水、煤氣、供熱、供電、通訊、公交的管網和輸變電站,電話局房,排水泵站,公共停車場站,環衛、消防設施、公共綠地及其相關的動遷用房等為社會各方面服務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第二十條市政建設項目征用土地及拆遷房屋按照先拆遷交付土地,后處理爭議糾紛的原則辦理,補征地人、被子拆遷人應當服從市政建設需要,按工程建設要求,保證按期搬遷安置。第二十一條重大市政建設項目,因工程需要,可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提前按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暫行辦理的關手續。
青島市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快城市化建設,規范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范圍內,因城市村莊整體改造、土地儲備等征用集體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補償(以下簡稱征地房屋拆遷補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的行政管理工作。
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范圍內征地房屋拆遷補償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農業、公安、工商、物價等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工作,由拆遷人或經其委托的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拆遷承辦人實施。
第五條 被征地房屋拆遷補償人(以下簡稱被拆遷人)以依法核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計戶確認,征地房屋拆遷補償按戶進行。
第六條 房屋拆遷補償建筑面積的認定,以依法核發的房地產權證或建房批準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為準。
第七條 房屋拆遷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實行房屋補償方式。
第八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筑面積,結算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金。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屬規劃非住宅用地的,按照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定的住宅房屋補償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筑面積結算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金。
登記的房屋及建(構)物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上蓋;
2.具有維護物;
3.結構牢固,屬永久性建筑;
4.前后墻平均層高2.2米以上(含2.2米)。
(四)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方式:
1.具有以下情形的全部計算建筑面積:
(1)層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單層房屋(含豬牛圈舍);
(2)按規劃設計的全封閉陽臺、通廊、挑樓,白水柱以內。
2.下列情形減半計算建筑面積:
(1)與房屋相連有上蓋有柱三面無墻體、未封閉的走廊、屋檐,白水柱以外至滴水其面積按減半計算;
(2)未封閉的陽臺;
(3)無頂蓋的室外樓梯;
(4)磚木磚纖結構及土墻房中的樓層最高處低于2.2米但最低處高于1.2米的建筑(含豬牛圈舍)。
法律分析:青島市拆遷補償標準:(1)就地房屋補償的:被拆遷套內面積(不小于25平方米) 公灘面積 10平方米 公攤面積比例該住宅房屋建設項目的平均公攤面積比例計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設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計算);(2)實行貨幣的:按上述計算的應補償面積×征收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結算貨幣補償金。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根據《青島市黃島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的規定,青島市黃島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辦法主要是對下列情況進行賠償:
1、地上附著物補償實行合法性補償原則,即對征收土地范圍內未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違法的地上附著物予以補償,對認定違法的和突擊建設、栽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2、土地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批準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中的集體土地補償費與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比例由被征地鎮(街道)、村(居)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決定。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實行包干給辦事處補償,包干標準根據本區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原則上青島市和本區制定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上所列舉的附著物均在包干范圍內。包干費用及清場獎勵費用在區財政和鎮(街道)財政間包干,鎮(街道)仍應按實際清點結果和市、區關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向村(居)或相關權利人兌付補償費用,并在其行政區域內和不同年度間統籌平衡,專項用于土地征收過程中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場地清理、經區政府批準的特殊項目補償等,區財政不再另行支付與此相關的補償資金。
企業、苗圃、大型農業設施采取評估方式給予補償,評估補償方式參照本區的國有土地回購地上附著物評估補償政策執行。
一、土地征收程序
(一)告知擬征收情況。在土地擬征收前,區國土部門會同擬征地范圍所屬鎮(街道)等部門將擬征收土地情況,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村(居)、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對涉及占用林地需要報批的,由區林業部門做好林地報批工作。鎮(街道)負責做好對擬征收用地現狀影像資料采集,并嚴格控制擬征收土地上的搶建、搶栽行為。
(二)勘測定界和面積確認。區國土部門委托測繪單位對擬征收土地進行現場測繪放線后,由鎮(街道)牽頭,區國土、財政等部門審核相關用地手續,共同踏勘現場,聯合確定需評估補償和實行包干補償的用地范圍,由測繪單位出具測繪報告并共同簽字確認。
(三)土地報批準備。鎮(街道)負責組織國土所、財政所、相關村(居)及權利人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調查、據實清點、核實,填寫《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并共同簽字確認;國土部門根據《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和辦事處提供的地上附著物、青苗清點補償明細,編制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會同鎮(街道)在被征地村(居)公示;公示無異議后,鎮(街道)負責協調被征地村(居)出具放棄聽證證明和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鎮(街道)將土地報批所需相關材料組織完成轉至國土部門審核后,由國土部門負責按照土地報批程序組織土地報批工作。
(四)批后補償。土地獲得批復后,國土部門負責批后公告發布,并與鎮(街道)簽訂土地補償資金和地上附著物、青苗包干費用撥付協議,財政部門負責按照國土部門簽訂的土地補償資金和地上附著物、青苗包干費用撥付協議及本辦法規定,確保在土地農轉用征收手續獲得批復三個月內將補償資金全額撥付到位,鎮(街道)負責做好補償款項兌付工作。
征地范圍內涉及附著物評估和相關線路遷移補償的,由國土部門負責簽訂補償協議,鎮(街道)負責相關組織和協調工作。
(五)清理場地。征地補償款項撥付到位后,鎮(街道)組織被征地村(居)按照土地補償資金和地上附著物、青苗包干費用撥付協議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清場工作,同時將補償資金撥付到位證明送國土部門備案。鎮(街道)負責做好已征用儲備土地的看護工作,因看護不力產生的費用一律由鎮(街道)自行承擔。
(六)清場獎勵。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清場工作的,由國土部門與鎮(街道)簽訂清場獎勵協議,給予鎮(街道)一定數額的清場獎勵費;對超過規定時限1周內完成清場的,按獎勵標準的80%給予清場獎勵費用;超過規定時限1周不滿2周的,按獎勵標準的50%給予清場獎勵費用;超過規定時限2周以上的,不再給予清場獎勵費。
(七)支付測繪、評估費用。征收土地中發生的測繪、評估費用由區財政統一承擔。區國土部門負責從區中介庫中抽取中介機構,并對中介服務費用應支付金額進行審定,向財政部門提報資金撥付申請,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向中介服務提供單位直接付費。
法律分析:1、拆遷補償:根據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123條規定:
(1)就地房屋補償的:被拆遷套內面積(不小于25平方米) 公灘面積 10平方米 公攤面積比例該住宅房屋建設項目的平均公攤面積比例計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設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2)實行貨幣的:按上述計算的應補償面積×征收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結算貨幣補償金。
2、搬遷補助費
(1)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0個月臨時過渡補助費。
(2)選擇房屋補償的,對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約定的過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計發臨時過渡補助費,超出協議約定期限的,按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標準逐月計發。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計算。房屋征收部門應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騰房時一并支付上述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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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陶晴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