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拆遷補償規定2025,兩稅法為什么會加劇土地兼并宋朝為什么不抑制土地兼并,謝邀。 第一個問題。兩稅法的核心已經是以土地資產征稅,因此從稅收上不需要抑制土地兼并。原本的抑制被放開,然后自然會恢復到正常兼并。應該說,兩稅法讓土地兼
謝邀。
第一個問題。兩稅法的核心已經是以土地資產征稅,因此從稅收上不需要抑制土地兼并。原本的抑制被放開,然后自然會恢復到正常兼并。應該說,兩稅法讓土地兼并需求得到滿足。
宋朝的皇帝怎么講呢。得位不正。為了維護權位,趙家收買了那些個讀書人。而耕讀傳家其實是古代大多書香門第官宦世家的正常傳承方式。這種情況下,怎么會抑制兼并?
同時,宋朝商業發達,相比其他朝代,抑制土地兼并的經濟壓力并不大
法律主觀:地兼并,是指土地愈來愈集中到少數大地主、大官僚手中,而農民越來越多地喪失土地,甚至根本就沒有土地。這種現象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經濟史中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在學習過程中必須向學生講清楚。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土地兼并現象的呢?首先,封建社會中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是造成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我們知道,封建社會的經濟形態是自然經濟。這種經濟形態的特點是以一家一戶為單位、分散的個體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它是封建地主階級統治的經濟基礎。這種經濟基礎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是土地的私有和允許自由買賣。由于自然經濟的實質就是農業經濟,封建統治階級出于維護封建地主階級統治的需要,必然維護其統治的經濟基礎,必然維護農業經濟,因而提出了“以農業為根本”的思想,作為主要的經濟指導思想,這種經濟指導思想表現為經濟政策上的“重農抑商”行為。重視農業的發展,本身無可厚非,相反,它有利于農民的生產、生活的安定,有利于封建國家經濟的發展,但是,抑制商業卻嚴重阻礙了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阻礙了社會的進步。在這種經濟政策下,原本成為社會經濟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的商業成為“末業”、成為被人瞧不起的下等職業,經營商業都被認為是“操手游食之徒”,封建統治者向其征收重稅,迫使他們從事“本業”。在這種情況下,土地就理所當然地成為封建社會個人財富的象征,官僚、地主甚至包括經營有方、略有盈余而致富的個別農民,都把土地作為唯一的投資對象,紛紛買田置地。于是乎,越有錢者,土地占有量就越大;土地占有量越大,收取的地租就越多;收取的地租越多,個人的財富就越多。所有獲得的財富除一部分用于消費外,其余部分就再用來買田置地,以維持擴大再生產的需要。如此循環,造成了土地兼并現象愈演愈烈,最終是大地主、大官僚廣置美宅良田,而占人口絕對多數的農民卻無“立錐之地”,社會財富愈來愈集中到少數大地主、大官僚手中。第二、封建中央政權的軟弱是造成中國封建社會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在分析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必須先弄清楚封建國家、地主、農民這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只有弄清了這三者之間的關系,才可以分析為什么“封建中央政權的軟弱是造成中國封建社會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封建國家、地主、農民三者之間是一種三角關系。在這種三角關系中,他們相互之間既存在著統一性,也存在著對抗性。封建國家與農民之間: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來自農民的賦稅,因而國家掌握的土地越多,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就有保障,那么國家所能控制的戶口就越多,政府的賦稅就越高。所以,正如馬克思所言:皇權“具有保護小農不受其它階級侵犯”的作用,封建國家成為農民的保護者。這是它們之間統一性的一面。國家與地主之間:作為封建剝削者,他們的階級利益是一致的,而統治集團本身就是由地主階級組成的,這是它們之間的統一性一面。地主與農民之間:也存在著統一性的一面。因為農民少地或無地,不得不租種地主的土地,因而地主和農民之間是相互依存的。由于剝削階級的本性,封建國家和地主對農民的剝削日趨加重,農民和封建國家、農民和地主之間必然存在著對抗性的一面。這種對抗性的一面表現在形式上是地主大量兼并農民的土地、國家對農民征收過重的賦稅,引起農民的強烈反抗。而隨著地主土地的日益增多,其勢力日益增強,必然形成地方割據勢力,直接威脅到中央政權的穩定。另外,大量的農民失去土地,必然影響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因而封建國家總是通過國家機器力圖限制地主的土地兼并,以限制地方割據勢力的發展和保證國家機關的財政收入。這是地主和封建國家之間相對抗的一面。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封建國家、地主、農民,決定這三者之間關系的核心問題是土地問題。封建國家力圖掌握更多的土地分配給農民使用以獲取財政收入,而地主總是想盡辦法盡可能多的占有大量土地以聚斂財富,農民則依靠租種國家和地主的土地以維持生存。在這三者之間,唯一能調節其關系的因素就是中央政權。在一個新王朝建立之初,政治清明,封建國家掌握的土地較多,控制的戶口多,封建國家對農民的剝削相對較輕。而懾于國家政權的強大,地主兼并土地有所收斂,即便有,也是悄悄地、小規模地進行,廣大的農民也相對的可以安居樂業。強大的中央政權對小農的保護作用得以有效體現。但是,到了王朝的中后期,隨著政治腐敗的日益加劇,中央政權日益遭到削弱,再加上封建國家對小農的保護畢竟是有一定限度的,地主、官僚便紛紛公開地、大規模的進行土地兼并,致使大量的農民失去土地。另一方面,失地農民的增多,導致國家所控農民數量的減少,國家賦稅也就相應減少;那么為了維持龐大的財政支出,封建國家必然加重對所控制的有限農戶的剝削,甚至超過了地主對農民的剝削程度,使這些農戶不堪重負,最終將自己的土地出讓給地主而去租種地主的土地以躲避封建國家的苛重賦稅,這樣更加劇了土地的高度集中,土地兼并愈發熾烈。隨著農民與國家、地主之間矛盾的日趨加劇,導致農民起義,最終腐朽的舊王朝滅亡,同時沉重的打擊了地主階級及土地兼并現象;隨著新王朝的建立,農民、地主、國家之間又在演繹著上述現象。土地咨詢專家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非常感謝您的回答
法律主觀:地兼并,是指土地愈來愈集中到少數大地主、大官僚手中,而農民越來越多地喪失土地,甚至根本就沒有土地。這種現象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經濟史中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在學習過程中必須向學生講清楚。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土地兼并現象的呢?首先,封建社會中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是造成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我們知道,封建社會的經濟形態是自然經濟。這種經濟形態的特點是以一家一戶為單位、分散的個體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它是封建地主階級統治的經濟基礎。這種經濟基礎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是土地的私有和允許自由買賣。由于自然經濟的實質就是農業經濟,封建統治階級出于維護封建地主階級統治的需要,必然維護其統治的經濟基礎,必然維護農業經濟,因而提出了“以農業為根本”的思想,作為主要的經濟指導思想,這種經濟指導思想表現為經濟政策上的“重農抑商”行為。重視農業的發展,本身無可厚非,相反,它有利于農民的生產、生活的安定,有利于封建國家經濟的發展,但是,抑制商業卻嚴重阻礙了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阻礙了社會的進步。在這種經濟政策下,原本成為社會經濟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的商業成為“末業”、成為被人瞧不起的下等職業,經營商業都被認為是“操手游食之徒”,封建統治者向其征收重稅,迫使他們從事“本業”。在這種情況下,土地就理所當然地成為封建社會個人財富的象征,官僚、地主甚至包括經營有方、略有盈余而致富的個別農民,都把土地作為唯一的投資對象,紛紛買田置地。于是乎,越有錢者,土地占有量就越大;土地占有量越大,收取的地租就越多;收取的地租越多,個人的財富就越多。所有獲得的財富除一部分用于消費外,其余部分就再用來買田置地,以維持擴大再生產的需要。如此循環,造成了土地兼并現象愈演愈烈,最終是大地主、大官僚廣置美宅良田,而占人口絕對多數的農民卻無“立錐之地”,社會財富愈來愈集中到少數大地主、大官僚手中。第二、封建中央政權的軟弱是造成中國封建社會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在分析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必須先弄清楚封建國家、地主、農民這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只有弄清了這三者之間的關系,才可以分析為什么“封建中央政權的軟弱是造成中國封建社會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封建國家、地主、農民三者之間是一種三角關系。在這種三角關系中,他們相互之間既存在著統一性,也存在著對抗性。封建國家與農民之間: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來自農民的賦稅,因而國家掌握的土地越多,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就有保障,那么國家所能控制的戶口就越多,政府的賦稅就越高。所以,正如馬克思所言:皇權“具有保護小農不受其它階級侵犯”的作用,封建國家成為農民的保護者。這是它們之間統一性的一面。國家與地主之間:作為封建剝削者,他們的階級利益是一致的,而統治集團本身就是由地主階級組成的,這是它們之間的統一性一面。地主與農民之間:也存在著統一性的一面。因為農民少地或無地,不得不租種地主的土地,因而地主和農民之間是相互依存的。由于剝削階級的本性,封建國家和地主對農民的剝削日趨加重,農民和封建國家、農民和地主之間必然存在著對抗性的一面。這種對抗性的一面表現在形式上是地主大量兼并農民的土地、國家對農民征收過重的賦稅,引起農民的強烈反抗。而隨著地主土地的日益增多,其勢力日益增強,必然形成地方割據勢力,直接威脅到中央政權的穩定。另外,大量的農民失去土地,必然影響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因而封建國家總是通過國家機器力圖限制地主的土地兼并,以限制地方割據勢力的發展和保證國家機關的財政收入。這是地主和封建國家之間相對抗的一面。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封建國家、地主、農民,決定這三者之間關系的核心問題是土地問題。封建國家力圖掌握更多的土地分配給農民使用以獲取財政收入,而地主總是想盡辦法盡可能多的占有大量土地以聚斂財富,農民則依靠租種國家和地主的土地以維持生存。在這三者之間,唯一能調節其關系的因素就是中央政權。在一個新王朝建立之初,政治清明,封建國家掌握的土地較多,控制的戶口多,封建國家對農民的剝削相對較輕。而懾于國家政權的強大,地主兼并土地有所收斂,即便有,也是悄悄地、小規模地進行,廣大的農民也相對的可以安居樂業。強大的中央政權對小農的保護作用得以有效體現。但是,到了王朝的中后期,隨著政治腐敗的日益加劇,中央政權日益遭到削弱,再加上封建國家對小農的保護畢竟是有一定限度的,地主、官僚便紛紛公開地、大規模的進行土地兼并,致使大量的農民失去土地。另一方面,失地農民的增多,導致國家所控農民數量的減少,國家賦稅也就相應減少;那么為了維持龐大的財政支出,封建國家必然加重對所控制的有限農戶的剝削,甚至超過了地主對農民的剝削程度,使這些農戶不堪重負,最終將自己的土地出讓給地主而去租種地主的土地以躲避封建國家的苛重賦稅,這樣更加劇了土地的高度集中,土地兼并愈發熾烈。隨著農民與國家、地主之間矛盾的日趨加劇,導致農民起義,最終腐朽的舊王朝滅亡,同時沉重的打擊了地主階級及土地兼并現象;隨著新王朝的建立,農民、地主、國家之間又在演繹著上述現象。土地咨詢專家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非常感謝您的回答
法律分析:古代社會,耕地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防止土地兼并實際是防止生產資料過度集中。 現代社會,耕地作為生產資料的地位大大下降,沒有耕地的人被工業服務業吸納,不需要抑制土地兼并。 相反國家鼓勵土地集中經營以提高生產效率,減少農業人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法律分析:
古代社會,耕地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防止土地兼并實際是防止生產資料過度集中。 現代社會,耕地作為生產資料的地位大大下降,沒有耕地的人被工業服務業吸納,不需要抑制土地兼并。 相反國家鼓勵土地集中經營以提高生產效率,減少農業人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法律分析:
古代社會,耕地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防止土地兼并實際是防止生產資料過度集中。 現代社會,耕地作為生產資料的地位大大下降,沒有耕地的人被工業服務業吸納,不需要抑制土地兼并。 相反國家鼓勵土地集中經營以提高生產效率,減少農業人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宋朝拆遷補償規定是多少
●北宋拆遷
●宋朝割地賠款清單
●宋朝搬遷
●宋朝有割地賠款嗎
●宋朝賠款
●宋朝賠了多少錢
●宋朝一棟房子多少錢
●宋代折買政策
●宋朝房產
●為什么兩稅法減輕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
●為什么兩稅法減輕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
●宋代兩稅法是商稅與地稅的混合
●兩稅法對宋代經濟發展的影響
●宋朝的兩稅法
●兩稅法為什么是賦稅制度的重大改革
●宋代兩稅制改革
●兩稅法導致土地兼并
●兩稅法能不能抑制土地兼并
●兩稅法有利于抑制土地兼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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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范建樂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