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國有土地拆遷補償規定2025,溫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法律主觀:《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 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 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停產停業損失 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注意,這里沒有強調被征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出讓土地還是劃撥土地,該條例名稱已經明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即無論還是劃撥,還是出讓的土地,均按貨幣補償的基準價格為依據,結合房屋成新、結構、裝飾裝修成本由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出價值予以補償。我們這拆遷出讓土地的房子賠償加一起大概兩萬五一平,劃撥土地上的房屋也同樣25000左右一平方。是不是出讓土地的房屋產權人吃虧了,不是,而是出讓土地的產權人還有一套補償機制。出讓土地的產權人出讓土地與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簽訂了 土地出讓合同 ,支付了 土地出讓金 ,因國家征收土地出讓合同 沒有實際履行 完,出讓土地房屋產權人依據土地出讓合同中止的條款與土地出讓方(政府)另行協商沒有到達合同實際期限部分的土地出讓金的返還或者部分返還的問題,專業說就是土地出讓行政合同中止引起的行政合同變更的問題,與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法律主觀:《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 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和農民的意見。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 征地補償費用 和其他有關費用第七十九條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 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 征地 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 養老保險 等 社會保險 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主觀:溫州市區實行區片綜合價補償,市區范圍統一為一個區片,區片綜合價包括 土地補償費 和 安置補助費 : 1、土地補償費:征收集體農用地(除菜地外)、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畝土地補償費為 2.4萬元;征收菜地每畝土地補償費為3萬元; 2、安置補助費:征收集體農用地(除菜地外)、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畝安置補助費為 4.8萬元;征收菜地每畝安置補助費為 5.4萬元。
一、溫州市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二、溫州市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為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國家政策的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現在的國家政策就是一下內容:(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四、永川區農村拆遷補償政策是什么?
1、房屋重置評估價。按城鎮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的評估單價×合法建筑面積。2002年4月1日前批建的房屋,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準面積為準,按房屋重置評估價補償,不作安置。超過合法批準部分作為違章建筑,不予補償。2002年4月1日后批建的房屋,不再另計附房面積,超過批建的部分按違章處理,不予補償。不足批建面積的,以實際面積為準。2、房屋裝修評估值。3、附屬物補償。各類附屬物補償的具體標準由各鎮(區)自行合理確定。特殊附屬物補償,由各鎮(區)委托物價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補償價格鑒證。4、輔助補貼。(詳見房屋拆遷輔助補貼補償標準表)5、房屋區位補償。720元/㎡×房屋安置基準面積。6、按時簽協搬遷獎勵。簽協及時、按時搬遷的原則上給予不大于18000元的獎勵。具體標準由各鎮(區)按拆遷項目自行確定。
第九條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原則。
(一)區別不同地段,給予不同補償;
(二)區別被征用前的不同地類,給予不同補償;
(三)根據不同的地類依法合理確定年產值。第十條根據不同地段實行不同的補償標準,昆陽等9個工業重鎮的城鎮規劃區內(包括各類工業園區)分為五類地段(見附表一);昆陽等9個工業重鎮的城鎮規劃區外或其它鄉鎮分為三類地段,即昆陽鎮、鰲江鎮(縣經濟開發區)、水頭鎮為一類地段;蕭江鎮、騰蛟鎮、麻步鎮為二類地段;其它鄉鎮為三類地段。今后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予以調整。第十一條各地類的年產值。
(一)平原灌溉水田(包括水田改園地、魚塘)每畝年產值0.2萬元;
(二)旱地、水澆地、山區水田、望天田每畝年產值0.15萬元;
(三)山園地每畝年產值0.08萬元;
(四)林地每畝年產值0.07萬元。各地類年產值原則上不低于上述標準,特殊情況達不到上述標準的,報批時須附具縣級統計部門出具的證明。第十二條各項補償費的標準。
(一)征地補償安置費。昆陽等9個工業重鎮的城鎮規劃區內(包括各類工業園區)實行區片征地綜合補償費即區片綜合補償價(見附表二);昆陽等9個工業重鎮的城鎮規劃區外或其它鄉鎮繼續實行以年產值乘倍數予以確定土地補償費(見附表三)和安置補助費(見附表四)。征地補償安置費,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可以根據不同地段下浮15%。征用未利用地、建設用地的,不予安置補助。
(二)青苗補償費。被征用土地青苗補償費以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無苗不予補償。其補償標準為:常年固定蔬菜地每畝0.1萬元,水稻田每畝0.07萬元,旱地每畝0.05萬元。
(三)林作物補償標準。多年生林木、果樹可移植的盡量移植,征地單位對其按實際工作量補償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由有關部門評估后作價賠償。
(四)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該項費用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補償費。征用土地需拆遷的建筑物和構筑物補償費,按實作價或評估作價予以補償。違章、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征用土地公告頒發后突擊搶種的樹木、農作物或建造的設施不予補償。
(五)征地現場處理包干費標準。該項費用列入征地成本,實行區片綜合價的為區片綜合價的3-5%;未實行區片綜合價的為各地類土地補償費的10%。第十三條征用土地各項補償費的分配使用。
(一)征地補償安置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區片征地綜合補償費的40%或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參保、發展生產、公益性建設,不得平分到戶,也不得列為集體經濟債務的清欠資金。區片征地綜合補償費的60%或安置補助費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參保費用。
(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及青苗補償費、林作物補償費分別歸地上附著物、青苗、林作物的所有者所有。
(三)征地現場處理包干費,40%用于被征地單位處理承包戶零星漏項補償和工作費用;40%作為鄉鎮政府征地政策處理的工作費用;20%作為縣征地事務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費用。第十四條因施工等需要臨時用地的,經批準后,要根據臨時用地影響范圍,按原地類年產值逐年補償。使用期滿后,即恢復土地原狀,退還給原使用單位,并增付1年補償,彌補恢復后造成的減產。各類土地年產值標準按本辦法第十一條執行。第十五條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用土地,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專項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依法及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征地補償安置費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按規定到位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拖延交地。第十七條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一、市區實行區片綜合價補償,市區范圍統一為一個區片,區片綜合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1、土地補償費:征收集體農用地(除菜地外)、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畝土地補償費為2.4萬元;征收菜地每畝土地補償費為3萬元;
2、安置補助費:征收集體農用地(除菜地外)、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畝安置補助費為4.8萬元;征收菜地每畝安置補助費為5.4萬元。
二、條青苗補償費以當季作物的產值適當補償,無青苗不補償。青苗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1、水田、旱地每畝0.12萬元;
2、菜地每畝0.18萬元;
3、盛果園每畝1.04萬元,始果園、衰退果園每畝0.78萬元,幼果園每畝0.52萬元,茶園等參照處理;
4、一年生林木種苗每畝補償1.8萬元,兩年生以上林木種苗每畝補償2.5萬元。
三、被征收土地上的林木、道坦、農業附屬設施、墳墓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區管委會另行制訂。
四、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征地告知書送達后搶種的樹木、農作物或者建造的設施不予補償。
五、征收土地各項補償費按下列規定分配使用: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2、安置補助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將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
3、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六、依法及時支付征地補償費用。
征地補償費未足額到位前,被征地單位可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按規定到位后,被征地單位和農民不得拖延交地。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七、征地現場處理包干費標準為土地補償費的10%,用于被征地單位處理承包戶零星漏項補償和工作費用。
八、根據征收集體農用地(除黃海標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積,每畝核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筑面積6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標。
九、住宅用房安置指標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處置,并應當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1、委托政府公開出讓;
2、由政府有償收回;
3、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住宅用房安置指標應當集中使用,鼓勵住宅用房安置指標與本鄉鎮(街道)內的其他村合并使用或者與其他建設單位、建設項目聯合建設。使用住宅用房安置指標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原則上選址在本鄉鎮(街道)范圍內。涉及跨鄉鎮(街道)選址的,由各區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區管委會審定。
十、住宅用房安置指標所落實的地塊委托政府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的,其出讓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由政府通過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返還。鼓勵住宅用房安置指標由政府有償收回,收回價格由各區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區管委會審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標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的,其土地使用權由國土資源部門報經批準后協議出讓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出讓金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全額繳入國庫,再由政府通過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返還。
十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建立村級住宅用房安置指標結算制度,對住宅用房安置指標核定、使用等收支情況實行臺帳管理,加強住宅用房安置指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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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穆思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