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般債權人,什么是一般債權人,法律分析:普通債權人是指擁有無擔保公司債權的人。普通債權人的債權因其本息沒有直接財產擔保,所以一旦公司破產或清理,普通債權人只能行使求償權,且求償順序位于有擔保公司債權人之后,因此其損失往往最重。所以,在
法律分析:普通債權人是指擁有無擔保公司債權的人。普通債權人的債權因其本息沒有直接財產擔保,所以一旦公司破產或清理,普通債權人只能行使求償權,且求償順序位于有擔保公司債權人之后,因此其損失往往最重。所以,在公司面臨破產危險時,債務人(公司)往往與普通債權人達成合解協議,一方或雙方作出讓步,放棄或改變自己的權利,以避免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使普通債權人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一、債權人指的是什么人1、債權人指在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二、相鄰權利人指的是什么人相鄰關系:2個或2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矛盾的,應當運用法律調節彼此間的矛盾,使他們有權從鄰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來自鄰方的危險和危害。同時,對各自所有權的行使也應有所節制,不能損害鄰方的合法權益。
債權人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人或提供商,而債務人是與債權人相對的,因獲得債權人提供的借款或其他標的,而負有償還到期債務的人。債務人是指有義務向對方當事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人。債的主體包括雙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必須是特定的。債務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債權人和債務人區別如下:1、性質不同。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債務人通常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2、法定義務不同。法定義務不同。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3、權利不同。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債權人擁有什么權利債權人擁有以下權利:1、實現債權;2、轉讓債權;3、放棄債權;4、主張違約賠償;5、代位權。債權人是債的主體之一,債的主體包括雙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是指有權請求對方當事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必須是特定的。債權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通俗來講從錢的角度來說,債權人就是往出借錢的人,債務人就是借到錢的人,過后債務人要將借到的錢和約定的利息如期歸還給債權人。 若是到了時間沒有還錢,債權人就可以去法院告債務人,要求債務人還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分析:債務人可以有債權。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是債之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是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所以在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存在著債權,二者不能脫離對方而單獨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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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馬凱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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