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賠償高還是土地賠償高,宅基地賠償高還是土地賠償高,法律主觀:按照各個地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補償,各個地區標準不一。,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
按照各個地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補償,各個地區標準不一。,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第十四條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第十五條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這一規則將“一戶一宅”政策定為明文。這里,“一戶一宅”指的是農村村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這里的“戶”是農村自然戶而非農村承包經營戶。,1、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屬物,經法定審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其他附屬物。這是宅基地使用權設立的主要目的。在宅基地以外的空地上,權利人還有權種植樹木。,2、權利人有權處分宅基地使用權。雖然我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但農村居民對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權并得自由處分。,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處在拆遷范圍內,會被政府拆除,那么相應的就會獲得拆遷補償,補償款需要根據當地的補償政策規定而定,不同的地區的補償標準不一樣。
山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魯政發[2001]89號文件)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禁止擅自買賣或非法轉讓。第四條市國土資源部門統一負責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監督管理工作。市規劃、建設、財政、物價、發改、民政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會同市國土資源部門做好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二章宅基地規劃和計劃管理第五條各村應加快編制村莊建設規劃。市規劃部門應會同建設、國土、發改等部門指導各村的建設規劃編制,修訂和完善村莊建設規劃,并嚴格監督實施。第六條編制村莊建設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逐步縮小農村居民點數量和用地總規模的原則;(二)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三)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社會事業協調發展的原則;(四)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原則。第七條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不再審批宅基地,應按規劃集中興建村民住宅小區。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第八條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擴大村莊規模。第九條農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在年度計劃指標中分配一定數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并依法逐級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第十條農村村民確需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設住宅的,應按“占多少墾多少”原則,由村民委員會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土資源等部門負責驗收。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應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并納入市級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土地開發整理。第十一條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積限額應符合下列標準:(一)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三)山地丘嶺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64平方米;(四)本辦法實施前已按村莊規劃建設的宅基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定限額。第三章宅基地審批管理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一)農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決住房確需分戶的;(二)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三)因國家、集體建設項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遷的;(四)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工、軍人、歸僑、港澳臺同胞等,經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定居,農村確無住房的;(五)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宅基地:(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條件的;(二)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三)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所在地標準宅基地面積0.8倍以上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四)出賣、轉讓、出租原有住房或改變原住房用途,再申請宅基地的;(五)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其他不宜批準的情形。第十四條鼓勵各村建設老年公寓,統一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個人或村委會申請,采取個人投資或集體投資的形式集中建設老年人住房。第十五條農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村村民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六條宅基地使用權經批準后,建房戶應及時動工建設,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和用途等依法進行施工。鄉鎮國土資源和建設部門要對建設過程實行全程監督管理。第十七條村民宅基地使用權自批準之日起兩年內未動工建設的,視為自動放棄,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后,收回其使用權。第四章超占多占宅基地管理第十八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體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一)一戶超過一處以上的宅基地;(二)經批準新劃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三)戶口已遷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四)集體供養的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五)其他應當收回的情形。第十九條應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著物的,村集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拒不交回的,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費標準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響村莊規劃實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應當依法拆除,騰出宅基地。由于歷史或規劃原因超過法定宅基地面積標準的舊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內空閑地暫不能收回的,也可實行宅田掛鉤的辦法扣減相應的承包田。第二十條對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員會應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第二十一條農村村民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的,其使用費每年收繳一次,且由村民委員會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標準收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變相加重農民負擔。第二十二條宅基地有償使用費85%由村集體使用,主要用于村莊改造和基礎設施建設;10%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使用,5%由鄉鎮國土資源所管理使用,專項用于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條宅基地有償使用費實行村有鄉(鎮)代管,專戶儲存,并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有關村需使用時,應向鄉(鎮)人民政府寫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使用,并將使用情況向村民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第二十四條因買賣、繼承、贈與房屋而發生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買房戶、繼承人、被贈與人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之一的,可依法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按本辦法第十八、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五章罰則第二十五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構筑物。超過批準的宅基地面積建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宅基地拆遷補償標準包括基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費、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費、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費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1、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由于宅基地的產權屬于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產權屬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2、土地補償的標的是土地使用權,一般分為2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二是置換補償。貨幣補償就是根據相關補償標準,對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錢直接付錢給你;置換補償就是在規劃的安置區域按不同低價折換成多少平方米對你進行安置。還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這個補償的標的是物產所有權,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構筑物、相關設施、樹木蔬果等等,在補償標準實施方案上應該是一欄一欄非常細非常清楚的,這個你可以向征地方要來看看。這項補償一般就只有一種補償方式了,就是貨幣補償。3、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4、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分析:宅基地補償標準是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補償,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會保障費用;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則補償費應當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一、溫室大棚拆遷補償多少錢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直接規定征收溫室大棚應當如何補償。溫室大棚建在農用地上,征收溫室大棚就是征收農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二、無錫土地征收補償具體標準是怎樣的
征用無錫土地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補償,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或征用的土地是耕地的,補償費應當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三、開荒地征地怎么補償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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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袁玲月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