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搬遷不去怎么賠呢,工廠搬遷不去怎么賠呢,法律分析:1.工廠搬遷是在本市范圍內,如果不愿意去,解除合同,沒有賠償;2.工廠搬遷超過本市的范圍,如果不愿意去,可以獲得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的工資賠償。在大眾運輸普及之前,工廠需要設置于工人密集之
法律分析:1.工廠搬遷是在本市范圍內,如果不愿意去,解除合同,沒有賠償;
2.工廠搬遷超過本市的范圍,如果不愿意去,可以獲得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的工資賠償。
在大眾運輸普及之前,工廠需要設置于工人密集之處和工業區。故早期的工廠多設于城市之中,甚至有隨著工廠建設而產生城市發展的事。工廠之間亦傾向于互相集結很多時候一所工廠的成品或廢物能成為另一所工廠的原料。后來,運河和鐵路等運輸網絡隨著工廠的繁榮而不斷擴大,工廠亦開始建于就近廉價能源、原料或市場之地。運輸網絡完善也是工廠選址的考量之一:曾有工廠建于四野無人但交通連接方便之地,結果成功發展并獲得豐厚利潤。由于工廠一般會產生污染,很多工廠都改建于經專門規劃的市郊地區,工人則于住宅區工廠之間通勤。全球化使工廠選址更具彈性。一些發展中國家(如中國) 便成立經濟特區,在區內發展工廠設施以振興工業。外判等理念亦使在極少工業化的地區開設工廠變得更為可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工廠搬遷員工不去怎么補償標準1、公司搬廠員工不去,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工廠搬遷員工補償標準是多少工廠搬遷員工補償標準是根據法律規定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分析:公司搬廠員工不去沒有賠償。工廠搬遷,員工不去,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職工不愿隨遷的,工廠可以一次性結清工資,解除勞動的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廠搬遷工人不去有賠償嗎1、廠搬遷工人不去有賠償。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二、公司搬遷員工不去要怎么辦公司搬遷員工不去處理方法如下:1、單位與勞動者協商;2、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工廠搬遷,員工不去的,一般不補償。工廠搬遷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
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
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
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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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許濤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