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怎么追究醫院責任,醫療事故怎么追究醫院責任,一、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主要審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護理活動中,是否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過失行為,因為違反上述規定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才
一、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主要審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護理活動中,是否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過失行為,因為違反上述規定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才屬于醫療事故。二、處理醫療糾紛程序,1、將所有病歷(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單費用詳情單,診斷證明,住院證,出院證、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危(重)通知書、醫囑單、輔助檢查報告單、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病理資料等)醫療實物、監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蓋醫院印章;2、鑒定可以共同委托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也可以起訴之后作醫療過錯司法鑒定;3、關于鑒定:兩種鑒定異途同歸,醫療事故鑒定由當地醫學會作,不服可向上一級醫學會申請重新鑒定,結果以上一級醫學會的為準。醫療過錯鑒定不是這樣的,醫療過錯鑒定是由司法鑒定機構作的。不服的話,可申請重新鑒定,但沒上級鑒定機構一說。三、無論哪種鑒定,鑒定機構不會主動給你提出錯誤,我們需要看全部病歷,郵寄到我們醫療糾紛事務部,我們會對醫療機構的診療護理等行為進行全面審查,看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才承擔責任,我們會依法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四、損害賠償,醫療機構有過錯的,依據過錯程度,賠償以下項目但未必是以下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需要增加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五、訴訟時效是一年或者兩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損害之日起計算。
醫療事故醫院應承擔相關的責任。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法律分析:發生醫療事故責任人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1)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或家屬經濟損失;(2)行政責任;(3)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醫院需要承擔責任。醫院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兩方面。
1、行政責任: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民事責任:醫療事故民事責任。醫院如果在醫療活動中對患者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未盡到注意義務,違反醫療器械使用相關規定等,醫生如果違背注意義務而造成病人人身傷害,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主要以經濟賠償責任為主,輔之以行為責任如賠禮道歉,并且允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或在衛生行政部門主持下進行調解。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責任主體是醫務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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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范婷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