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七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七十條 第七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

第七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強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
【條文釋義】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過程中,當被監管對象拒絕執行停產信業等決定時,如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能強制執行,則無法實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目的,使得一些本該立即整治的重大事故隱患繼續存在,稍有不慎,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為此,本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強制措施的必要性1.導致全生產監管工作的執行困難。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實踐過程中,受利益驅使,生產經營單位公然對抗行政機關處罰決定的情況時有發生。當行政相對人拒絕執行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時,如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被賦予強制實施的權力,既不能強制執行,又沒有其他行之有效的應對措施,只能進行徒勞的”紙上對抗”,無法最終避免事故的發生。2.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無法解決由已發現隱患導致的重大安全事故。行政強制法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梢姡暾埛ㄔ簭娭茍绦幸虺绦驈碗s和訴訟周期原因,無法應對亟須處理的事故隱患。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要求1.嚴格實施條件。一是保證安全。從根本上說,安全生產停產停業強制措施的最終目的之一就是避免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從而保證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因此,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過程中更要以保證安全,特別是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為前提。要充分考慮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特點和特殊要求,不能因突然采取停電等措施發生其他事故。在實施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特別是停止供電的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要嚴格遵守安全斷電程序,以保障實現行政強制目的。二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這里所稱的決定,既包括依照本法第65條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作出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現場處理決定,也包括依照本法法律責任一章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決定。三是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上述決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作出行政決定,是代表國家執行公務的行為,具有強制性。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拒絕執行監督檢查人員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這種情況不僅嚴重影響行政執法工作的正常進行,無法實現本法規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立法目的,也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埋下了隱患。針對這種情況,本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合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不得拒絕、阻撓。四是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這里所稱的重大事故隱患,通常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院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這里所稱的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是指現實存在的緊迫的危險,如果這種危險持續存在,生產經營單位就可能隨時發生事故。在現實執法中,我們考量是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一定要牢記”血的教訓不能再用血的代價去印證”。2.格按照程序。一是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行政強制措施直接關系到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不能任由行政執法人員隨意作出,實施前需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同時可實現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更嚴謹地判斷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行為實施的必要性。這里所稱的本部門主要負責人,一般是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也可以是主持工作的其他負責人。二是通知要采用書面形式,這是本條款實施的形式要件。書面形式具有意思表示準確、有據可查、便于預防糾紛的優點。為保證實施過程的公開、公正、可追溯,書面形式應為相應的行政執法文書,內容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果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和期限,停止供電的區域范圍等。三是采取停止供電的強制措施,應當提前24小時書面通知生產經營單位。這是對本條第1款的補充規定。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的強制措施可以直接執行,但考慮到停止供電可能會對生產安全造成一些不可預計的影響,所以進行了本款的補充規定,要求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以便被強制執行單位做好停電準備,避免不必要的危險和損失發生。但是,如果遇有緊急情形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不提前24小時,甚至在不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的情況下,直接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要求供電企業停止供電。3.嚴格解除條件。一是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即生產經營單位已經按照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政決定的要求,正確履行了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義務。二是采取了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除了履行行政決定外,生產經營單位還必須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復核通過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書面通知解除前款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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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七十條,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