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和,拆遷補償與征地補償的區別是什么,法律分析:拆遷補償和征地補償雖然都屬于土地征用補償范疇,但具有不同的含義。拆遷補償是指因城市規劃需要,對居民原有的房屋進行拆除,對失去的住房和財產進行補償;而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建設公共建設項目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和征地補償雖然都屬于土地征用補償范疇,但具有不同的含義。拆遷補償是指因城市規劃需要,對居民原有的房屋進行拆除,對失去的住房和財產進行補償;而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建設公共建設項目,對土地征收后對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承包經營權人進行的補償。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國家對征收拆除的房屋、附著物及其他財產,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土地使用權人、承包經營權人、所有權人等合法權益人,應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義務,享有相應的權利。”
綜上所述,拆遷補償和征地補償雖然都屬于土地征用補償范疇,但其對象和補償內容存在明顯的區別。對于失去的財產和權益,國家應當依法給予合理補償保障。
法律分析:區別就在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是指對房屋及其建筑附屬設施的按一定標準折價補償,征地補償是指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 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征地和拆遷的區別是:征地是對土地的征收,拆遷是對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遷。征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是合理、適當;拆遷多是出于商業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應是充分、合理。
一、拆遷屬于征收嗎
拆遷不屬于征收,拆遷與征收的區別是:
1、拆遷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拆遷按照拆遷行為的性質一般又分廣義的拆遷行為和狹義的拆遷行為。廣義的拆遷的行為,包括拆遷活動本身、對拆遷的管理活動、因拆遷引起的糾紛和對糾紛的調解與裁決活動。狹義的拆遷行為,僅指拆遷人拆除被拆遷人房屋并使被拆遷人及關系人搬遷和獲得補償的行為;
2、征收有廣義上的征收和狹義上的征收之分,廣義上的征收包括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體土地上的土地征收;狹義上的征收僅指國有土地上出于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房屋征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 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需要,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此處 的征收便是本書中所講的狹義上的征收。征收的原則主要有三個:
(1)公用征收目的性原則:征收必須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目的;
(2)合法性原則:征收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3)公平補償原則:征收必須實現公平補償。征收主體只能是國家。征收對象只限于不動產集體所有土地或者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二、房屋拆遷屬于征收還是征用
房屋拆遷屬于征收,具體理由如下:
1、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等給予補償的活動。
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是指為了實施城市規劃、舊城區改造,運用國家強制力,組織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對原房屋權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出租人、承租人、轉租人等給予補償、安置的活動。
房屋拆遷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從土地所有權來說,征收是對土地所有權及地上建筑和附著物的征收,拆遷不涉及土地所有權問題,沒有土地補償金。
2、征用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財產。
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區別在于:征收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征收是國家從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權,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征用則是在緊急情況下對私有財產的強制性使用,在緊急情況結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財產歸還給權利人。
具體區別如下:
(1)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所有權得改變;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使用權的改變。
(2)在補償方面,在征用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沒有轉移,如果標的物沒有毀損滅失,則返還原物即可;若毀損滅失,則應當予以補償;在征收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已經移轉,因此不存在返還財產的問題,應當依照法定標準對征收人進行補償。
(3)在適用條件方面,征用一般是在臨時性、突發性的緊急狀態中適用,如搶險、救災、戰爭等;征用不一定失在緊急狀態下采用,只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進行即可。
(4)在適用對象方面,征收的適用對象限于不動產;征用的對象包括不動產和動產。
三、征收土地是拆遷嗎
不是。征地是對土地的征收,拆遷是對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遷。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對象不同。由于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但國家并不需要這些房屋和建筑物,所以稱“拆遷”而不叫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拆遷補償與賠償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具體體現如下:
1、兩者性質不同。
拆遷補償突出的是補字,帶有明顯的補充性,是對損失的一種彌補,而拆遷賠償突出的是賠字,帶有明顯的懲罰性和偶發性,是對有過錯一方的經濟懲罰。
比如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時,需要對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進行拆除和搬遷,給予權屬人的補償,屬于拆遷補償支出;但是在拆遷過程中損壞了權屬人其他財產,比如生產、生活工具等,屬于拆遷行為中有過錯的一方,給予權屬人支付的對價,就屬于拆遷賠償。
2、兩者標準不同。
拆遷補償支出通常都有國家或者地區標準,這些標準會以改造方案的形式報經政府部門批準,包括拆遷的范圍、補償的內容及標準、補償的時限、支付的方式等。
而拆遷賠償沒有統一標準,通常是協議雙方根據市場行情協商的結果。
3、兩者財稅處理不同。
拆遷補償和拆遷賠償都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都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是拆遷補償屬于成本列支項目,在證據鏈完善的情況下,對房地產企業可以抵減增值稅銷售額、享受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同時也是契稅的計稅基礎。拆遷賠償屬于營業外支出,對房地產企業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不需要做為契稅的計稅成本。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拆遷過程中,支付給他人的拆遷補償費如何計征契稅?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根據以上內容可以得知,契稅的計稅依據應包括拆遷補償費。
(二)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被拆遷人的補償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一般一次性支付。二是實行產權調換,即通常所說的回遷。第一種支付貨幣補償的形式,契稅如何征收的問題沒有爭議,房地產開發企業會按照貨幣補償金額繳納契稅。關鍵是第二種形式,有的開發企業并未將產權調換部分作為拆遷補償款繳納契稅,產權調換所安置的房屋,屬于承受者對被拆遷人支付的實物補償,應該按章繳納契稅。這就又出現一個新問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拆遷補償與賠償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具體體現如下:
1、兩者性質不同。
拆遷補償突出的是補字,帶有明顯的補充性,是對損失的一種彌補,而拆遷賠償突出的是賠字,帶有明顯的懲罰性和偶發性,是對有過錯一方的經濟懲罰。
比如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時,需要對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進行拆除和搬遷,給予權屬人的補償,屬于拆遷補償支出;但是在拆遷過程中損壞了權屬人其他財產,比如生產、生活工具等,屬于拆遷行為中有過錯的一方,給予權屬人支付的對價,就屬于拆遷賠償。
2、兩者標準不同。
拆遷補償支出通常都有國家或者地區標準,這些標準會以改造方案的形式報經政府部門批準,包括拆遷的范圍、補償的內容及標準、補償的時限、支付的方式等。
而拆遷賠償沒有統一標準,通常是協議雙方根據市場行情協商的結果。
3、兩者財稅處理不同。
拆遷補償和拆遷賠償都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都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是拆遷補償屬于成本列支項目,在證據鏈完善的情況下,對房地產企業可以抵減增值稅銷售額、享受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同時也是契稅的計稅基礎。拆遷賠償屬于營業外支出,對房地產企業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不需要做為契稅的計稅成本。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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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秦悅慕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