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高額拆遷補償案例,淺析2022年本市涉房屋征收二審改判案例,潘律法苑普及法律知識 樹立法治理念定期原創或授權轉載法律相關短文歡迎各位關注業務咨詢請添加文末微信號近年來由于舊改加速,本市涉房屋征收類案件呈現井噴之勢,同時由于房屋征收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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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于舊改加速,本市涉房屋征收類案件呈現井噴之勢,同時由于房屋征收類案件標的往往較大、爭議點往往較多,越來越多的案件無法在一審后讓當事人息訴服判,而是要通過二審程序予以解決。
雖然筆者無法對本市房屋征收案件二審發改率做精確統計,但從個人及團隊訴訟實務體驗出發,能明顯感受到二審改判案件呈現增多趨勢,而二審改判案件往往更具實務參考價值。
現歸納整理部分本市2022年房屋征收二審改判案件,以饗讀者,也歡迎理性探討。
本文篇幅較長,預計通篇閱讀需十五分鐘。
《民事訴訟法》規定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因此,二審法院推翻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無非是兩個原因: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
現結合實務判例簡要分析如下。
事實認定錯誤如3191號案件中,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是在征收過程中變更為承租人,但其本人曾享受過本市他處的福利分房,不屬于系爭房屋共同居住人,無權分得征收補償利益。二審法院則查明上訴人是在原承租人離世后,房屋征收決定發布之前,經家庭成員共同協商而被推舉變更為系爭房屋承租人,二審法院據此依法改判上訴人獲部分征收補償利益。
如5598號案件中,上訴人一審時未能充分查明被上訴人福利房屋性質,導致其一審敗訴。二審時其舉證被上訴人在他處享受過聯建公助房屋,屬于享受過福利性質分房,二審遂改判支持了上訴人的一審部分訴訟請求。
如5761號案件中,被上訴人原娘家私房拆遷,一審時上訴人并未調取到對方房屋的安置協議,故而一審法院未認定被上訴人享受過拆遷安置福利。二審時上訴人提交了調取到的《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協議》,明確協議上有被上訴人名字,因此其作為私房非產權人屬于曾在他處享受了拆遷安置,二審依法改判其不屬于系爭公房同住人。
如736號案件中,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朱某雖享受過福利分房,但當時其尚未成年,且之后其作為系爭房屋的戶籍在冊人員與家庭成員共同申請了廉租房補貼,因此可以分得系爭房屋的補償款。二審法院則直接判定被上訴人朱某享受過福利分房,不屬于系爭房屋同住人,據此改判駁回朱某所有訴訟請求。
如1136號案件中,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均為居困人口均有權分得安置房屋,遂將兩套安置房屋分別判予原被告雙方。二審法院則綜合考慮了系爭房屋的來源及當事人雙方實際居住需求,改判兩套安置房屋均歸于上訴人方,而被上訴人方僅獲安置款伍拾萬元。
如2514號案件中,一審時基于被上訴人的知青子女身份而認定其為系爭房屋同住人,并判決其獲得部分征收補償利益。二審法院又基于被上訴人未居住系爭房屋這一事實及當事人各方的實際居住需求,適當調整后改判被上訴人少分得征收補償利益叁拾萬元。
如2850號案件中,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成年后于2008年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屋但從未居住,不符合系爭房屋共同居住人條件”,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則認為,上訴人“戶口在系爭房屋內,成年后未在系爭房屋內實際居住系基于家庭安排及為了避免家庭矛盾,其在本市他處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故應被認定為系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最終改判上訴人獲系爭房屋征收補償款兩百萬元。
如3120號案件中,一審法院認定系爭房屋承租人及同住人共五人,并以近乎均分的方式分配了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二審法院則重點考慮房屋實際居住情況,認為一審判決有所失衡,后改判將接近2/3的征收補償款分予了實際居住的承租人夫婦。
如3682號案件中,上訴人方及被上訴人方均在他處享受過拆遷安置,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不符合同住人認定條件,系爭房屋安置利益應當全部歸屬于房屋承租人即被上訴人。二審法院則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地位相仿,如“僅因其中一方經協商一致成為承租人,繼而取得涉案房屋全部的征收補償利益,存在明顯利益失衡”,故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當事人雙方各半分得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利益。
如6184號案件中,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方三人作為知青、知青配偶及知青子女按政策遷入戶口,其雖戶口遷入后未居住仍應認定為共同居住人,應當享有征收補償利益。二審法院則認為,“知青配偶原籍不在本市,不是經本市動員、分配去外省市的人員,系因夫妻、父母子女投靠原因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屋”,因此不能被認定為系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并據此改判被上訴人方少分征收補償利益。
如6460號案件中,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離婚遷回戶口后未在系爭房屋內實際居住是“因居住困難未在系爭房屋內實際居住”,并據此認為其符合同住人認定條件,判決其分得部分征收補償款項。二審法院則認為被上訴人“在其戶籍遷回系爭房屋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并未在系爭房屋內實際居住”,并據此改判被上訴人不分得任何征收補償利益。
如6942號案件中,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對房屋不居住使用,申請廉租借房,戶籍為空掛”,因此不屬于同住人,鑒于當事人均不符合同住人認定條件,一審法院在當事人間酌情分配征收補償利益。二審法院則認為,上訴人“在系爭房屋內曾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更具合理性,其在本市他處亦無福利性質房屋。因此,其符合系爭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條件,理應享有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最終改判上訴人獲得系爭房屋全部征收補償利益。
如8135號案件中,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兄妹間簽署的案涉《承諾書》合法有效,并據此作出相應判決。二審法院則認為,“在協議處分涉案房屋征收補償利益時,需相關權利人達成一致意見方為有效”。該案《承諾書》中缺少另兩位當事人簽字,故該《承諾書》為無效,并據此改判被上訴人不能分得任何征收補償利益。
如11857號案件中,被上訴人郭某配偶曾獲福利分房,并后續由其配偶買為售后公房,但房屋調配單未顯示被上訴人郭某姓名,產權也登記在其配偶一人名下,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郭某仍屬于系爭房屋同住人,可分得部分征收補償利益。二審法院則認為,郭某配偶買下售后公房時曾使用郭某工齡享受優惠政策,因此郭某不屬于系爭房屋同住人,無權分得征收補償款。
可以看出,本市房屋征收二審改判案例中,極少案例是由于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而其中絕大部分并不能歸咎于一審法院,而是由于當事人在一審時怠于舉證、或因客觀原因未收集到關鍵證據所造成的。
而大部分二審改判案例則是源于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具體來說,一二審法院往往在“空掛戶口”的認定標準、各類特殊情況下的福利性房屋認定、承租人與同住人間的具體份額分配、家庭協議的效力認定等方面存在一定分歧,且此類分歧存在一定散發性,很難在其中找到一定的規律可循。
同時,房屋征收補償戶內分割案件的家事屬性決定了法官在裁判過程中難免會帶入自身的價值判斷,而一審、二審法官各自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運用也是房屋征收類案件二審改判的一個重要原因。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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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布全國法院“征收拆遷十大案例”。而5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征收拆遷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征收拆遷典型案例(第二批)
目錄
1、王某俊訴北京市房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拆遷補償安置行政裁決案
2、孫某興訴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案
3、王某超等3人訴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緊急避險決定案
4、陸某某訴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政府濟川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案
5、吉林省永吉縣某某物資經銷處訴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案
6、焦某順訴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
7、王某影訴遼寧省沈陽市渾南現代商貿區管理委員會履行補償職責案
8、谷某梁、孟某林訴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1王某俊訴北京市房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拆遷補償安置行政裁決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北京市房山區因軌道交通房山線東羊莊站項目建設需要對部分集體土地實施征收拆遷,王某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該戶院宅在冊人口共7人,包括王某俊的兒媳和孫女。因第三人房山區土儲分中心與王某俊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房山區住建委)申請裁決。2014年3月6日,房山區住建委作出被訴行政裁決,以王某俊兒媳、孫女的戶籍遷入時間均在拆遷戶口凍結統計之后、不符合此次拆遷補償和回遷安置方案中確認安置人口的規定為由,將王某俊戶的在冊人口認定為5人。王某俊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相應的行政裁決。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王某俊兒媳與孫女的戶籍遷入時間均在拆遷戶口凍結統計之后,被訴的行政裁決對在冊人口為5人的認定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王某俊的訴訟請求。王某俊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依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有關“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入戶、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的規定,王某俊兒媳因婚姻原因入戶,其孫女因出生原因入戶,不屬于上述條款中規定的暫停辦理入戶和分戶的范圍,不屬于因擅自辦理入戶而在拆遷時不予認定的范圍。據此,被訴的行政裁決將王某俊戶的在冊人口認定為5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的行政裁決,并責令房山區住建委重新作出處理。
(三)典型意義
在集體土地征收拆遷當中,安置人口數量之認定關乎被拆遷農戶財產權利的充分保護,準確認定乃是依法行政應有之義。實踐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慮,簡單以拆遷戶口凍結統計的時間節點來確定安置人口數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合理需求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本案中,二審法院通過糾正錯誤的一審判決和被訴行政行為,正確貫徹征收補償的法律規則,充分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體現了國家對婚嫁女、新生兒童等特殊群體的特別關愛。
2孫某興訴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普陀區政府)作出普政房征決(2015)1號房屋征收決定,對包括孫某興在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進行征收。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決定、選擇評估機構、送達征收評估分戶報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孫某興未在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未在規定期限內選擇征收補償方式,且因孫某興的原因,評估機構無法入戶調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價值評估工作。2015年5月19日,普陀區政府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向其送達。該補償決定明確了被征收房屋補償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數額,決定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經入戶按實評估后,按規定予以補償及其他事項。孫某興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二)裁判結果
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所載內容并結合前期調查的現場勘察結果,認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面積、位置、建筑結構、建筑年代等,并據此作出涉案房屋的征收評估分戶報告,確定了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設施及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物)。因孫某興的原因導致無法入戶調查,評估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價值,故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載明對于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經入戶按實評估后按規定予以補償。此符合《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并未損害孫某興的合法權益,遂判決駁回了孫某興的訴訟請求。孫某興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評估報告只有準確反映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被征收人才有可能獲得充分合理的補償。要做到這一點,不僅需要行政機關和評估機構依法依規實施評估,同時也離不開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與協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絕履行配合與協助的義務導致無法評估,不利后果應由被征收人承擔。本案即屬此種情形,在孫某興拒絕評估機構入戶,導致裝飾裝修及房屋附屬物無法評估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對上述財物確定補償數額,而是在決定中載明經入戶按實評估后按規定予以補償,人民法院判決對這一做法予以認可。此案判決不僅體現了對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更值得注意的是,以個案方式引導被征收人積極協助當地政府的依法征拆工作,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王某超等3人訴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緊急避險決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復,同意對向陽村集體土地實施征收,王某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后王某超等3人與征收部門就房屋補償安置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2013年11月19日,長春市國土資源管理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2015年4月7日,經當地街道辦事處報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作出鑒定,認定涉案房屋屬于“D級危險”房屋。同年4月23日,長春市九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九臺區住建局)對涉案房屋作出緊急避險決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況下,九臺區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王某超等3人對上述緊急避險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該緊急避險決定無效、責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二)裁判結果
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緊急避險決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農用地專用項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內,應按照征收補償程序進行征收。九臺區住建局作出緊急避險決定,對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屬于程序違法。一審判決撤銷被訴的緊急避險決定,但同時駁回王某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訴訟請求。王某超等人不服,提起上訴。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房屋應當由征收部門進行補償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相關要求,提出危房鑒定的申請主體應當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當地街道辦事處申請,主體不適格;九臺區住建局將緊急避險決定直接貼于無人居住的房屋外墻,送達方式違法;該局在征收部門未予補償的情況下,對涉案房屋作出被訴的緊急避險決定,不符合正當程序,應予撤銷。但王某超等3人要求對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張,不符合該區域的整體規劃。二審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在行政執法活動尤其是不動產征收
房屋拆遷糾紛有二審,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一、房屋拆遷糾紛的二審結果有哪些?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房屋拆遷糾紛存在哪些情形法院不能裁定強拆?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三、征地強拆的條件有哪些?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3、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裁判要點
房屋征收是否獲得有關部門關于征收項目納入棚戶區改造計劃的批復,不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前提要求。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14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黃作明。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黃作輝。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侯禮香。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陳黎,該縣人民政府縣長。
再審申請人黃作明、黃作輝、侯禮香(以下簡稱黃作明等3人)訴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興國縣政府)房屋征收決定一案,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贛07行初200號行政判決:駁回黃作明等3人的訴訟請求。黃作明等3人不服提起上訴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贛行終467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黃作明等3人仍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黃作明等3人請求本院撤銷一、二審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確認興國縣政府《關于東街、西街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興府字〔2017〕33號,以下簡稱33號房屋征收決定)違法。其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為:⒈被申請人在制作過程中未聽取被征收人意見、召集當事人聽證,直接頒布征收決定公告;在未作書面征收決定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包庇被申請人,把征收決定公告視為征收決定缺乏事實根據。⒉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國有征收補償條例》)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征收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完整、不合法,然而原審法院錯誤認定和判決,包庇了被申請人的違法事實。⒊原審法院采納的是被申請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在認定事實時違背法律適用規則,與立法本意不符。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系興國縣政府作出的33號房屋征收決定是否符合《國有征收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本案中,再審申請人黃作明等3人的原審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確認33號房屋征收決定違法。現根據黃作明等3人的申請再審理由和原審判決的證據材料,分述如下:
(一)關于規劃與計劃問題。《國有征收補償條例》第九條規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并應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本案中,《興國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興國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的通知》《興國縣國土資源局〈關于興國縣2017年東街、西街片區棚戶區改造用地的意見〉》《興國縣城鄉規劃建設局〈關于興國縣2017年棚戶區改造地塊符合總體規劃的復函〉》系列發展規劃文件、興國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興國縣人民代表大會《興國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于興國縣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等證據材料表明,黃作明等3人主張33號房屋征收決定違反《國有征收補償條例》第九條規定理由不能成立。
(二)關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問題。根據《國有征收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于公共利益的需要。33號房屋征收決定是為了推進瀲江鎮平固街、肖屋街和西街片區棚戶區改造提升,且該項目已分批納入江西省2016-2017年棚戶區改造計劃及2018年國家棚戶區改造計劃,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黃作明等3人認為涉案項目系屬于商業開發性質,缺乏相關事實證據支持。
(三)關于社會風險評估、征收補償費足額、專戶專用問題。《國有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本案中,興國縣房地產管理局委托江西天正建設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項目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該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并經興國縣維穩辦審核同意備案。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興國縣支行2017年5月26日出具的《資金證明》表明,興國縣棚戶區改造房屋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拆遷人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作行政案件受理。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應當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未經裁決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當事人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不服,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由被拆遷人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人民法院應當從職權、程序、事實依據、適用法律和是否顯失公正等五個方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
5、人民法院在審理當事人不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行政裁決的案件中,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的拆遷許可證,只作為證據審查。
在審理行政裁決案件中,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前置程序中的系列行政許可行為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該裁決案件的審理。
一、關于審理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案件的意見
6、根據《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規定》(長沙市人民政府長政發〔2009〕21號)第六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和利害關系人對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以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由本院受理。但本院可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遵循交叉管轄的原則,指定基層法院審理。
7、對此類案件審理應當按照長沙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規定》的規定,對政府實施征收是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從實施征收的主體、征收范圍、程序、補償安置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重點審查征收程序和補償安置是否到位。
8、人民法院在對規范性文件選擇適用和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應充分考慮行政機關為應對緊急情況而在法律框架內適當采取靈活措施的必要性,既要遵循法律的具體規定,又要善于運用法律的原則和精神解決個案的法律適用問題。對于沒有明確法律依據但并不與上位法和法律原則相抵觸的應對舉措,一般不應作出違法認定。
9、對非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進行的城市房屋拆遷所引發的案件,應當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二、關于審理集體土地征收騰地案件的意見
10、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被征地者及利害關系人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被征地者及利害關系人對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征地實施公告等系列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因此類行為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實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直接影響,為減少訴累,保護當事人的實體合法權利,人民法院應告知當事人對其實體權益產生實際直接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12、根據長沙市人大常委會《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規定,被征地者及利害關系人對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部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或《限期騰地決定》等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由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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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潘志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