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遠縣土地拆遷補償,禁止供地項目目錄 ,法律分析:按照《限制供地項目目錄》限制提供建設用地的是:對須在全國范圍內統籌規劃布點的,涉及國防安全和國家利益的,生產能力過剩需總量控制的,大量毀損土地資源或以土壤為生產原料的,需要低于國家規定地價出
法律分析:
按照《限制供地項目目錄》限制提供建設用地的是:對須在全國范圍內統籌規劃布點的,涉及國防安全和國家利益的,生產能力過剩需總量控制的,大量毀損土地資源或以土壤為生產原料的,需要低于國家規定地價出讓、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的其它建設項目;按照《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禁止提供建設用地的是: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生產方式、產品和工藝涉及的,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禁止投資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它建設項目。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一)指導思想。以推進土地要素供給側改革為目標,按照 “鎖定總量、優用增量、盤活存量、提高質量”的總體要求,合理確定新增建設用地與存量用地數量,優先安排存量土地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合理用地需求,科學安排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充分運用土地計劃調控手段,切實安排好計劃年度內工業生產用地、基礎設施用地、商住開發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和其他用地,為推動威遠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二)基本原則。堅持年度用地計劃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原則;堅持全縣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原則;堅持盤活國有存量土地,充分利用閑置土地的原則;堅持以工業建設為主,項目建設和城市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二、計劃指標(一)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總量。2021年度全縣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總量控制在2880.27畝以內。(二)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結構。2021年度全縣國有建設用地計劃供應總量為2880.27畝。其中,商服用地292.95畝,占計劃供應總量的10.17%;工礦倉儲用地506.76畝,占17.59%;住宅用地826.59畝,占28.70%;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891.37畝,占30.95%;交通運輸用地362.6畝,占12.59%。(三)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布局。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區位和標準,堅決核減超標準用地,合理安排建設用地布局,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重點項目建設用地集中安排在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住宅及工業用地,一般中小項目盡量使用存量建設用地,不占或少占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三、政策導向(一)堅持計劃引導,規范供應。通過控制建設用地總量,進一步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節約、集約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二)堅持科學發展,節約用地。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優先利用存量土地。(三)優化建設用地供應結構。緊密結合威遠縣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按照“適當控制總量、加快調整結構、著力挖潛改造”的原則,優先保證重點工程、交通基礎設施、舊城改造和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用地需求。(四)調整用地布局。按照威遠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優化中心城鎮功能,拓展城市新空間,加快完善新區城市功能。(五)嚴格土地供應方式。嚴格按照《劃撥用地目錄》和有關法律法規控制劃撥用地范圍;充分發揮市場對土地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對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項目用地,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嚴格執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規定的通知》(川府發〔2014〕58號)和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土地出讓管理的通知》(川國土資規〔2017〕4號)等文件規定。四、加強管理,確保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的順利實施為保證土地供應計劃的落實,加強統籌管理,建立計劃剛性管控機制,嚴格供地政策,縣級相關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國有土地開發利用實行全程監督。縣級相關部門必須嚴格按照通知精神,切實增強對土地供應計劃的組織領導,提高認識,嚴格程序,嚴肅紀律,確保2021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順利實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第三百四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四十六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物權。
法律分析:
國土資源部發布了第二次修訂后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68 號,以下簡稱 “ 第 68 號令 ” ),并下發了《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和優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的通知》(國土資規〔 2016 〕 16 號,以下簡稱 “16 號文 ” ),要求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法律分析:
特殊用地是需要保密或專門保護的建設用地。包括:軍事設施用地。專門用于軍事目的的設施用地,包括軍事指揮機關和營房等。使領館用地。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駐華使領館、辦事處等用地。宗教用地。專門用于宗教活動的廟宇、寺院、道觀、教堂等宗教自用地。監教場所用地。監獄、看守所、勞改場、勞教所、戒毒所等用地。墓葬地。陵園、墓地、殯葬場所及附屬設施用地。
婡廣義的洎頭條特殊用地包括交通用地、礦山用地;國防用地、市區外工業性企業用地、發電系統用地、文教衛生事業用地及禁地等。其中面積最廣的為交通用地。交通用地又可分為:鐵路運輸用地、水上運輸用地、空中運輸用地、公路和大道用地四種。有些地方,因具有經濟的、科學的或文化的高貴價值,為免受損傷或消滅,就局部或全部禁止作經濟使用,此種土地稱為“禁地”。特殊用地由專門的法規加以調整。有些特殊用地,對鄰近地段和鄰近土地的使用人法律上規定有一定的限制,如鄰近飛機場的土地使用人,不得在其土地上興建房屋、種植樹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于非農建設;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可見,農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農業建設,不能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村土地出租是有條件限制的。
法律分析:股權比例可以是433的,但是433的比例一般不推薦,因為433的比例會出現權利相當的2個人,很容在利益分配以及企業發展方向產生分歧。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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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滕安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