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配套球場拆遷如何補償,商鋪業主可以享受小區公共收益嗎,一、商鋪業主可以享受小區公共收益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以及建筑區劃內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建設單位、物業
一、商鋪業主可以享受小區公共收益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以及建筑區劃內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因此,小區內占用小區公共區域所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可以歸業主共有。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1、業主委員會不可以對小區公共收益進行分配。小區公共收益是全體業主共有的,具體由誰支配需要召開全體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投票決定。
2、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業委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2-3年,可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一般說來,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規模大小,由5-15人組成。如北京新規定:凡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入住率超過50%,或首戶入住已滿2年的新建居住小區,均可組建業主委員會。
3、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權利為: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預算;
(5)監督公共建設、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6)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7)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的義務有:
(1)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廣大業主的監督;
(3)貫徹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
法律主觀:一、業主公共收益一般歸屬于誰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獲取的收益(包括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的收益),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一)全體業主所有小區公共道路或場地停放車輛的停車費、利用小區公共區域獲取廣告費如廣告宣傳欄產生的收益、小區內公共建筑如按規定出租業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動房產生的收益等歸全體業主所有。(二)部分業主所有利用共用部分物業、設施獲取廣告費、出租費、殘值等獲取的收益,歸部分業主所有。例如小區有二幢或二幢以上房屋時,某幢房屋產生的電梯廣告費,歸該幢房屋業主共同所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物業管理條例》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二、業主委員會有哪些權利和義務(一)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權利為: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 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4、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預算;5、監督公共建設、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6、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7、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二)業主委員會的義務有:1、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2、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廣大業主的監督;3、貫徹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5、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三、業主委員會幾年換屆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自治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物業管理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根據住建部印發的政策性文件,業委會的任期一般為五年以內,具體年限由業主大會在《議事規則》中約定,但可以連選連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法律客觀:《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物業公司獨占小區公共收益不合法。業主除享有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外,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與一般不動產所有權最本質的區別。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并且承擔義務。物業服務企業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物業公司不能獨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 【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1、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
2、小區公共區域的停車位收益。
3、小區公共區域內租賃的攤位收益。
4、利用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收益。如小區有游泳池、網球場、羽毛球場等活動場地,是屬于小區的公共配套,在小區業主使用時,會繳納一定的費用,那么這筆錢也應該是屬于公共收益。
5、部分通信運營管理費,如,在一些寬帶、通信公司進駐小區時,如果繳納了費用,這筆費用也屬于公共益。
6、因損壞小區的公共設施進行的賠償
7、自制售水機運營費用,現在小區有一些自制售水機,如果在這些售水機進駐時,也繳納了管理費,那么費用應該屬于公共收益。
8、物業管理用房的收益,如物管公司有一間或者幾間沒有用,把剩下的租出去,那么租金就應該算作公共收益。
一、小區業主的公共收益受到侵害該如何維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業主請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四)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占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屬于前款所稱擅自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情形,權利人請求行為人將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行為人對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小區公共收益的使用規定:1、小區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2、小區公共收益,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3、小區公共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主要用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物業管理活動的代理記賬及審計等費用、物業維護費用等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合法支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獲取的收入扣除法定稅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獲得的收益,其來源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利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場地停放車輛所得的收益;2、利用業主共有場地開展商業活動及投放設施等所得的收益;3、利用業主共有場地、燈箱、單元門、外墻等設置戶外廣告以及利用電梯轎廂、單元門廳、走廊通道等設置室內廣告所得的收益;4、利用全體業主共有的文體設施所得的收益;5、利用業主共有的房屋所得的收益;6、相關單位支付的歸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的違約金、賠償金、舊設備殘值等;7、公共收益利息等其他收入。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獲取收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用途,不得妨礙業主和使用人正常使用物業,不得影響物業使用安全。業主委員會委員、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管理執行機構或者代理記賬機構有挪用、侵占公共收益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業主發現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管理執行機構或者代理記賬機構有違反本小區相關管理規約、業主大會相關約定的行為,業主可以向街鎮、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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