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協議可能約定仲裁,遇到拆遷合同糾紛可以仲裁嗎,可以的。1.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條款,可以去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的,也可以簽訂仲裁協議,協商選擇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中約定的仲裁機構應當明確、唯一,
可以的。
1.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條款,可以去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的,也可以簽訂仲裁協議,協商選擇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中約定的仲裁機構應當明確、唯一,否則可能被認定為仲裁協議無效。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屬于典型的合同糾紛,是可以通過仲裁程序進行解決的。
一、購拆遷房合同糾紛出現了怎么辦?
如果出現了此類的糾紛,那就應該拿去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進行起訴。
1.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在合同均為有效的前提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原則上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買受人:(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2)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占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后、是否辦理了網簽、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2.買受人中之一人起訴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買賣合同,出賣人以房屋已轉讓給他人為由提出抗辯的,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追加其他買受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他買受人另行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依據前款原則協調處理。
二、拆遷安置房屋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可以上訴到人民法院解決。
1.關于履行合同,限期拆遷糾紛,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遷,拆遷人起訴要求被拆遷人拆遷的,受案后,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因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門向拆遷人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是一項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期限內簽訂了合同,必須按期拆遷。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這條規定體現了行政行為在行政程序執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2.關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訴的法律地位,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達成了協議,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當理由而拒不騰遷,經房屋主管部門裁決限期拆遷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人應作為案件原告,而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在處理上如租賃期限未滿的,則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權,拆遷人應該尋找周轉房予以安置過渡。被拆遷人要求產權調換的,該安置房屋的所有權人當然是被拆遷人。承租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仍應保持,但租賃合同因原房屋被拆遷也應作相應修改。如果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無條件遷讓,并承擔拒遷的法律責任。如未定租賃期限的,應當確定承租人對該拆遷房屋的使用權,責令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協約一定租賃期限。如協約不成,被拆遷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法院一般應當準許。但承租人確無騰房條件的,在征得被拆遷人同意后可判令拆遷人對承擔人進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據承租房屋價格的實際情況,付給被拆遷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可以。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拆遷安置協議不一致,就補償安置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通知可根據拆遷安置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決定的當事人,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也可以自收到命令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提前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三)其他行政協議。
根據《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或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如果與拆遷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未確定解決糾紛的方式是仲裁,拆遷人無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希望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可以與拆遷人可再次就申請仲裁事宜達成協議,之后依法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一、租房合同違約應該找什么部門
1、租房糾紛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可以尋求一位無利害關系的人在場作為見證人。
2、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請求調解。
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組織或者是居委會請求調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關工作人員解決。
3、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經濟糾紛該怎么處理
發生經濟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由雙方自行協商處理。依法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如果簽有仲裁協議的,則應向相應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糾紛提起行政訴訟的流程如下:
1、撰寫起訴狀,收集相關證據;
2、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交起訴狀;
3、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會立案。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五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拆遷糾紛中,若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對安置協議不一致,民事訴訟不被受理,應向有關部門申請決定。若拒絕搬遷,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可在訴訟期間申請提前執行。
法律分析
可以。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拆遷安置協議不一致,就補償安置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通知可根據拆遷安置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決定的當事人,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也可以自收到命令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提前執行。
拓展延伸
拆遷合同糾紛,如何選擇最佳解決方式?
在面對拆遷合同糾紛時,選擇最佳解決方式是至關重要的。首先,您可以考慮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盡量避免長期的法律爭議。如果協商無果,您可以選擇仲裁作為一種快速、經濟高效的解決方式。仲裁可以通過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機構進行,其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您還可以考慮訴訟,將糾紛提交法院審理。然而,訴訟可能會耗費時間和金錢,并且結果可能不可預測。因此,在選擇解決方式時,您應該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糾紛的性質、爭議金額、雙方的意愿等。最終,您應該咨詢專業的律師,以獲取具體的法律建議和指導,確保您選擇最適合的解決方式。
結語
合理選擇解決拆遷合同糾紛的方式至關重要。協商解決是首選,避免漫長的法律糾紛。如協商無果,可選擇仲裁,快速高效。仲裁決定具法律效力,由第三方仲裁機構進行。亦可訴訟,但耗時費錢,結果不確定。需綜合考慮糾紛性質、金額、意愿等因素選擇。咨詢專業律師獲取法律建議,確保選擇最佳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三)其他行政協議。
●拆遷補償協議可能約定仲裁嗎
●拆遷補償協議約定仲裁有效嗎
●拆遷補償協議效力
●拆遷補償協議能仲裁嗎
●拆遷補償協議有效期多久
●拆遷補償協議應該和誰簽
●拆遷補償協議可以反悔嗎
●拆遷補償協議屬于
●拆遷補償協議可以仲裁嗎
●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嗎
●遇到拆遷合同糾紛可以仲裁嗎法院
●遇到拆遷合同糾紛可以仲裁嗎法院
●拆遷合同可以毀約嗎
●拆遷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拆遷合同可以反悔嗎
●拆遷有糾紛怎么辦
●拆遷合同不合理怎么辦
●拆遷合同簽訂了發現不合理怎么辦
●拆遷補償協議可以仲裁嗎
●拆遷可以協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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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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