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化解拆遷補償矛盾,加強對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的監管,確保依法推進征地拆遷安置工作,1、嚴格征地監督審核。各鎮,開發區的項目征地拆遷工作必須嚴格依法依程序進行,各地不得擅自啟動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把監管工作貫穿到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的全過程,確保
1、嚴格征地監督審核。各鎮,開發區的項目征地拆遷工作必須嚴格依法依程序進行,各地不得擅自啟動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把監管工作貫穿到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的全過程,確保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公開、公正、透明。
2、加強對用地行為的監管,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關于《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3、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的發放、使用情況的監管。要嚴格規范土地補償金的計算發放,確保按照規定的標準及時足額對農民進行補償,確保同一項目執行標準的前后一致。
4、要堅持和完善土地補償費村組集體所有部分鄉鎮代管制度,強化市直相關部門、鄉鎮政府、村民理財小組三級的監督管理職能,確保土地補償金及其收益用于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保障。
5、加大對違反征地補償安置政策行為的問責力度。對違反政策規定用地的,對征地補償發放不及時、不到位引發重大社會穩定問題的,對截留、挪用、克扣、侵占征地補償費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一、農村土地征收一般程序
農村征地拆遷行為實際包括了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和拆遷房屋兩個階段,包括以下幾道程序:
1、辦理用地申請
用地單位需要征用土地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擬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用地單位提出的用地申請后,應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審查
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征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4、征地審核與批復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對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6、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7、征地方案安置補償公告
有關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補償安置的措施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費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9、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1、發揮市政府征地拆遷辦公室的牽頭作用,協調各方關系,規范統一全市征地拆遷工作,健全完善相關程序和運作模式。
2、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主持,國土、住建、房管、信訪、公安、法院等單位參加,定期召開征地拆遷工作協調會議,協商解決征地拆遷工作中的部門配合和疑難問題。
3、充分發揮政府在項目選地中的主導地位,科學制定征地拆遷方案,統籌考慮各部門之間的相關規劃,主張項目用地采取相連成片的選地模式。
一、健全完善征地拆遷制度。
1、細化補償區域。區域差別不宜過粗,應考慮當地土地房屋的增值狀況。2、更新補償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對拆遷補償中遇到的新情況、新項目及時進行更新、完善,標準明確具體。
3、借鑒經驗,將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全面系統地匯編成冊,印制成宣傳冊或征拆工作人員業務學習手冊,既可取得規范征地拆遷工作的效果,又能發揮積極的宣傳作用。
4、進一步關心參與征地拆遷工作的基層干部,提高適當他們的政治經濟待遇,充分發揮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二、積極探索多元化補償安置方式,拓寬補償安置渠道。
要在體現有利于增強集體經濟組織實力和保障失地農民生活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安置方式。
1、征收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村土地,特別是耕地資源和土地后備資源比較豐富的地區,可優先考慮進行農業安置,通過農村集體機動地、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2、征收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土地,可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在土地征收后劃出一定數量的建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按統一規劃開發經營,實行留地安置。
3、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由被征地村集體組織和被征地農民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征地補償安置費入股或以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
三、堅持先安置后拆遷原則,加強安置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1、高起點規劃建設。要立足長遠,按照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完善配套、逐步到位的原則,把安置小區納入城鎮建設總體規劃,統一進行規劃建設,切實保護被拆遷戶的權益。
2、改進居住安置模式。對城鄉結合部的拆遷戶實行集中還建安置,積極推進中高層公寓樓式的還建房安置模式。
3、加強設施配套。積極完善安置小區的水、電、通訊、有線電視、綠化、車庫、商店、醫療室等設施,方便生產生活。
四、加強對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的監管,確保依法推進征地拆遷安置工作
1、嚴格征地監督審核。各鎮,開發區的項目征地拆遷工作必須嚴格依法依程序進行,各地不得擅自啟動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把監管工作貫穿到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的全過程,確保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公開、公正、透明。
2、加強對用地行為的監管,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關于《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3、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的發放、使用情況的監管。要嚴格規范土地補償金的計算發放,確保按照規定的標準及時足額對農民進行補償,確保同一項目執行標準的前后一致。
4、要堅持和完善土地補償費村組集體所有部分鄉鎮代管制度,強化市直相關部門、鄉鎮政府、村民理財小組三級的監督管理職能,確保土地補償金及其收益用于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保障。
5、加大對違反征地補償安置政策行為的問責力度。對違反政策規定用地的,對征地補償發放不及時、不到位引發重大社會穩定問題的,對截留、挪用、克扣、侵占征地補償費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法律分析:充分認識做好征地拆遷工作的重要性,切實負起責任,確保各項制度規定在本地區全面落實。加強對本地區征地拆遷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所轄各市、縣嚴格依法按程序辦事,深入做好群眾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確保不再發生違法強制拆遷、暴力拆遷事件。各省(區、市)要立即部署,抓緊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要求,明確工作責任,確保專項檢查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積極配合國務院督察組工作。要立即對本地區貫徹落實征地拆遷制度規定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取得實效。立即對《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制定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糾紛,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必須遵照以下程序進行。1、提出拆遷申請,領取拆遷許可證。2、發布拆遷公告。拆遷單位領取拆遷許可證后,應及時向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宣告拆遷決定、發布拆遷公告。公告內容有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3、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4、房屋拆遷的實施。被拆遷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自行搬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做好鄉鎮征地拆遷補償工作有以下措施:一、健全組織機構,配強工作隊伍。二、吃透征拆政策,提升工作能力。三、深入宣傳政策,爭取群眾支持。四、公平公正公開,依法行使權利。五、注重工作方法,講究工作技巧。六、發揮政府職能,做好善后服務。七、提供政策保障,大膽開展工作。
一、征地補償標準的工作要求
《通知》對做好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居住問題,規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等作了明確規定。
《通知》要求,切實做好征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先安置后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行為;合理進行住房拆遷的補償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統籌規劃有序推進征地拆遷。同時,還要認真做好用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工作,妥善解決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簡化征地批后實施程序;強化市縣政府征地實施主體職責,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認真履行部門職責;落實征地批后反饋制度,建設用地批準后6個月內,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征地批后實施完成情況,通過在線報送系統及時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二、實施三孩政策,還需要哪些配套措施?
要加強統籌規劃、政策協調和工作落實,依法組織實施三孩生育政策,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健全重大經濟社會政策人口影響評估機制。
要將婚嫁、生育、養育、教育一體考慮,加強適婚青年婚戀觀、家庭觀教育引導,對婚嫁陋習、天價彩禮等不良社會風氣進行治理,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推進教育公平與優質教育資源供給,降低家庭教育開支。
要完善生育休假與生育保險制度,加強稅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業合法權益。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家庭,要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制度和優惠政策。
要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扶助關懷工作機制,維護好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要深化國家人口中長期發展戰略和區域人口發展規劃研究,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三孩政策,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中國出臺重大政策舉措。
老齡化是全球性人口發展大趨勢,也是今后較長一段時期我國的基本國情。20世紀末,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超過10%,進入老齡社會,預計“十四五”末期將由輕度老齡化轉入中度階段(占比超過20%),在不久之后進入重度階段(占比超過30%)。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長期看有利于改善人口年齡結構,擴大新增勞動力供給,減輕老年人口撫養比,緩和代際之間矛盾,增加社會整體活力,降低老齡化峰值水平。
三、昌邑市建水庫征地程序
征地拆遷工作必須依法開展,按以下程序進行。
1、發布擬征土地告知。由縣國土資源局印發《擬征土地告知書》,鄉鎮政府送達被征地村組,并張貼公告3天以上,拍照存檔。
2、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委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的規定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告知征地的范圍、面積,征地拆遷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情況;進行政策宣傳、聽取群眾意見;研究討論通過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并形成會議決定或會議紀要。
3、開展征地現狀調查。
①、下達征地調查通知。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征地工作時間計劃,在開展現場調查測量前2天,向被征土地村組或相關農戶下達《征地調查通知》。
②、現場調查測量。縣國土資源局委派測繪隊伍,與鄉鎮人民政府領導、征地工作組、村組干部、土地承包農戶等,共同對擬征收土地進行實地現狀調查和測量。查清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地上種植物種類、數量;地上建(構)筑物、附作物的產權人、結構、數量等情況。縣國土資源局委派測繪單位負責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的測量調查,原則上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調查單位,如果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要求,可以測量到承包經營田塊。鄉鎮人民政府、征地工作組、村組干部負責地上建(構)筑物、附作物,零星果木(林木)的調查,以產權人權屬為調查單位。土地所有權人或承包經營戶不到場指界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下達《限期指界調查通知書》。超過期限仍不參加調查指界的,由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公正,采取現場公正的方式確認調查結果。在調查過程中應采取照相、攝像等方式記錄擬征收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現狀情況,進行證據保全。
③、調查成果匯總。縣國土資源局委派測繪隊伍根據外業調查測量數據,按規程要求以村(組)為單位匯總調查成果,出具征地調查結果。
4、征地調查結果公示。縣國土資源局印發《征地調查結果公示》(以村為單位),與征地調查成果一同送達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并在擬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張貼公示3天以上,拍照存檔。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日內向征地工作組提出文字復核申請,對調查結果進行復核。逾期未提出復核申請的,視為認可征地調查結果。
5、征地調查結果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公示結束后,調查單位編制《征地調查成果確認表》(一式五份)。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以及測量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建設單位共同簽章(蓋手印)確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不確認的,以公正結果作為補償依據。
6、發布征地補償安置預方案。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征地調查結果,按照現行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印發《征地補償安置預方案》(征求意見稿),送達被征地村組,并公開張貼3天以上(應拍照存檔),征求群眾意見。群眾提出聽證的,縣國土資源局依法組織召開聽證會,根據情況修改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7、簽訂土地預征收協議。縣國土資源局與被征地村組簽訂《土地預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鄉鎮人民政府、建設單位為見證方。協議中被征地村組要有村民代表簽字蓋手印,作為支付征地補償費的依據,可以預付征地補償費。
8、征地補償登記。土地征收單位在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應將征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或個人。在預征土地階段已經預付征地補償費的,其標準低于批準的補償標準,應予以補足。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所有權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進行登記,領取征地補償費。進行征地補償登記時應提交下列資料: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承包經營證、林權證、房產證等,以及身份證、戶口簿等。
9、發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項目建設用地批準后,縣國土資源局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代擬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發布,在被征地鄉鎮、村、組張貼公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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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鄉鎮化解拆遷補償矛盾案例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褚安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